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812號聲請人 林盛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士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台端聲請狀自請求日起計算利息,惟附表所載請求日民國103年9月1日尚未屆至,如為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顏士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