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806號聲請人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應傑 相對人華信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昱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信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乙張。
二、釋明提示日期為何?
三、相對人華信鑫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