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 李宥德李德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欠缺相對人向美國運通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之最初申請書,經本院於106年10月18日及同年11月1日通知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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