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狀末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不得以職銜章代替,須載明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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