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宗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宗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宗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宗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古紹霖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5項│第2項│├───────┼───────────┼───────────┤│犯罪日期│100年10月9日凌晨1時│100年10月4日為警採尿│││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7139號│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0││││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339號│101年度簡字第480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1日│101年7月25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339號│101年度簡字第4801號││決├────┼───────────┼───────────┤││確定日期│101年2月14日│101年8月14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