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上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建逸 選任辯護人 何明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8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0年4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陳明呈法官惠光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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