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180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俊雄
法官許碧惠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