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