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7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7120號債權人中港TheOne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閔順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莊義痒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義痒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其積欠管理費,故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惟債權人聲請時狀附證據資料與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姓名未合,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莊義痒」或「 莊義庠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提出對債務人「莊義庠」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影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08年9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無從認定債務人姓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麗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