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宏泉橡膠包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F0~T40┌────────────────────────────────────────────────────────┐│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九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昭惠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十二月五日│壹拾捌萬伍仟零叁│甲存0000000│││││限公司 朴子 分行││拾玖元│││└─┴─────────┴─────────┴───────────┴────────┴──────────┴──┘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