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志鴻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0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志鴻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
3月15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100147282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明。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110年3月15日依法矯署教字第1100147282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1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7282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