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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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44號抗告人 王永慶 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江緞 、 張明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