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9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張存田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之指揮執行命令聲明異議(雄檢 瑞峻 101執聲他4766字第99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以:
(一)聲請人即受刑人張存田(下稱受刑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249號判決判處受刑人:「張存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嗣受刑人雖不服提出上訴,仍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176號判決駁回上訴。從而,鈞院應為前開法文所指:「諭知裁判之法院」。又前開判決確定後,本件即發交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進行執行,檢察官前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執行命令(案號:101年度執字第6845號)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因受刑人患有疾病,如逕受執行,將不能保其生命,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具狀聲請延緩執行。不料,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竟以發文字號: 雄檢瑞峻 101執聲他4766字第99491號函駁回受刑人之聲請,受刑人認檢察官之前開命令及函文應屬指揮不當,乃依法向鈞院提出異議。
(二)受刑人因疝氣、前列腺肥大,有生命危險,醫師建議手術處理,有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可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文宣亦告知民眾,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即可聲請停止執行。受刑人提出聲請後,苦等准予停止執行命令以便前往醫院開刀治療,然苦等20天,竟遭檢察官以受刑人所患上開病症,是否已達停止執行之程度,應由監所為專業評估,所請礙難照准,而駁回受刑人之聲請。則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自有不當,為此,懇請鈞院得徹銷前開函文及命令,並准予停止執行云云。
二、本院查: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6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經本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249號判決判處受刑人:「張存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嗣受刑人雖不服提出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台上字第2176號判決駁回上訴。從而,本院自為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而得受理受刑人之聲明異議。
(二)受刑人雖以其所罹患者乃疝氣、前列腺肥大,病情嚴重,考量監獄內之生活環境,及醫療設備水準,如受刑人現即入監服刑者,實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具狀聲請延緩執行。不料,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竟駁回受刑人之聲請,受刑人認檢察官之前開命令及函文應屬指揮不當,因而依法向本院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云云。惟受刑人既自承:「受刑人提出聲請後,苦等准予停止執行命令以便前往醫院開刀治療,然苦等20天」等語(見受刑人聲明異議狀第2頁),但若其病情危急,理應於101年9月26日前往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就診,取得醫師建議開刀之醫囑(見受刑人提出之該院診斷證明書)後,隨即入院手術,詎其竟未立即自行入院開刀治療,尚可「苦等20天」以上,至101年10月25日接獲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雄檢瑞峻101執聲他4766字第99491號函駁回受刑人停止執行之聲請為止,足見其應尚無生命危險。再依受刑人聲明異議狀所載,其於101年10月25日接獲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雄檢瑞峻101執聲他4766字第99
491號函駁回受刑人停止執行之聲請後,迄今均未入院開刀,更無從據以認定受刑人如入監執行,有即時之生命危險。
(三)本院綜合上面各項跡證判斷,受刑人雖有疝氣、前列腺肥大疾病,然顯尚未達到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程度。更何況受刑人如有感覺身體不適,仍可向執行之機關報告,執行之監獄仍可進行醫治,或者即時送醫治療,亦無礙於執行。是本件檢察官雄檢瑞峻101執聲他4766字第99491號之指揮執行處分認「受刑人所患上開病症,是否已達停止執行之程度,應由監所為專業評估,所請礙難照准」,經核並無不當。異議人以受刑人之身分,執前開情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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