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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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五號
原告子○○被告丙○○
丁○○○己○○○丑○○被告寅○○
壬○○辛○○○庚○○戊○○乙○○甲○○複代理人癸○○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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