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93號原告丁○○原告乙○○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0000000000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1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54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乙○○未於99年7月12日支付命令申請狀內簽名或蓋章,該書狀不合程式,應予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