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1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進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355號、106年度偵字第5035號),本院受理後(106年度易字第47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曾進德竊盜,共柒罪,各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曾進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徒手竊取附表所示 蔡語慈楊秀菊 晾曬於屋外之內褲各1件得手。嗣經警據報循線追查,並於民國106年2月26日下午4時40分許持本院搜索票至曾進德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之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其於附表所示時、地竊得之內褲共7件等物(分別已發還蔡語慈、楊秀菊領回),而查獲上情。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被告曾進德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蔡語慈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害人楊秀菊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本院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㈤贓物認領保管單2張。
㈥竊案現場照片共6張。
㈦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共10張。
㈧搜索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共15張。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7次竊盜犯行,係於前後不同之時間分別起意為之,犯意有別,行為殊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隨意拿取他人之物,所為破壞社會治安及善良秩序,侵害他人財產權益,殊為不該,亦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法紀觀念薄弱,且其竊取他人之貼身衣物,更易造成被害人內心之不安,惟念被告前無類此之刑事前案紀錄,素行尚可,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犯罪時所採手段亦屬平和,兼衡被告所竊之物之價值、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暨被告自陳其學歷為國小肄業,無業,現與哥哥同住並仰賴哥哥生活,未婚、無子女,父母均已歿,無人需其扶養(參本院106年度易字第478號卷第14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附錄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所得財物│├──┼──────────┼─────────────┼───┼────┤│1│105年3月間某日│臺南市○區○○街○○巷○號前│蔡語慈│內褲1件│├──┼──────────┼─────────────┼───┼────┤│2│105年9月間某日│同上│同上│內褲1件│├──┼──────────┼─────────────┼───┼────┤│3│105年9月至12月間某日│臺南市○○區○○路3段481巷│楊秀菊│內褲1件│││上午10時至10時30分許│3號前│││││間某時││││├──┼──────────┼─────────────┼───┼────┤│4│編號3所示時間後之105│同上│同上│內褲1件│││年9月至12月間某日上││││││午10時至10時30分許間││││││某時││││├──┼──────────┼─────────────┼───┼────┤│5│編號3、4所示時間後之│同上│同上│內褲1件│││105年9月至12月間某日││││││上午10時至10時30分許││││││間某時││││├──┼──────────┼─────────────┼───┼────┤│6│106年1月28日上午10時│同上│同上│內褲1件│││48分許││││├──┼──────────┼─────────────┼───┼────┤│7│106年2月23日上午10時│同上│同上│內褲1件│││27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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