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6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5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65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7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哲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一、關於被告前科部分應補充更正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11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3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83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持有毒品、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1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2年8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犯罪事實欄一、第8至9行所載「在新北市○○區○○街
0段000巷00號住處內」後應補充「以吸食器燒烤吸食煙氣之方式」。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林哲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有如更正後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受觀察、勒戒及刑事制裁之處遇程序,本應知所警惕,竟仍再次漠視法令禁制施用毒品,不惟戕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風氣亦足生重大影響,顯無戒除毒癮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考量施用毒品者均具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應側重以醫學治療、心理矯治處理為宜,另兼衡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7451號被告林哲宇男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哲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100年度毒聲字第116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3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83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0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3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8月21日12時許,在新北市○○區○○街○段○○○巷○○號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8月22日22時20分許,為警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於上址執行搜索,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林哲宇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及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9月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各1份。
(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及刑之執行完畢情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檢察官莊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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