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046號
原 告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澂涓
訴訟代理人 陳楹洲
被 告 高華裝訂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彭月卿
訴訟代理人 許麗妮
呂柏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行於民國102年5月13日下午4時
4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