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簡字第2252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拾柒萬玖
仟玖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縣板
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