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中華民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泛指目前無工作,名下也無財產
可供典當,又本件訴訟案,事實俱在,且為眾所周知,非被
告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而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
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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