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375號
原   告 慶豐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國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地係在臺中縣梧棲鎮,依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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