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乙○○
原告 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41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0月3日下午3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調
解一室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原 告 乙○○ 到
原 告 甲○○ 到
被 告 丙○○ 到
調解委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法官諭知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交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兩造
各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相讓步。
原告丁
請求被告於民國95年10月11日以前給付原告給付新臺幣肆萬
伍仟元,作為調解方案。
原告石
請求被告於民國95年10月11日之前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
元作為調解方案。
被告
同意原告二人的調解方案。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均兩造願意讓步調解。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許福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於民國95年10月11日以前給付原告甲○○新台幣肆萬
伍仟元。
二、被告願於民國95年10月11日以前給付原告乙○○新台幣貳萬
貳仟元。
三、原告二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