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36號聲請人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王永壯 相對人 謝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