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9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黃素娥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廖錦雄
廖錦文 廖慈輝 廖玉萍 廖瑞仁 廖春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宏憲 因本院民國108年度訴字第229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3月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廖黃素娥、廖錦雄、廖錦文、廖慈輝、廖玉萍、廖瑞仁、廖春米必須「合一確定」,是廖黃素娥上訴之效力,及於其同造當事人廖錦雄、廖錦文、廖慈輝、廖玉萍、廖瑞仁、廖春米。又廖黃素娥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4,
950元(計算式:45.25㎡×15,800元=714,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或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1,73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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