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古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盧江陽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錫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即 古紹平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6│竊│有十│94│苗││臺│少││臺│少││已執5││期一││栗│少等│中│連9││中│連9││執
0││徒月│至│地│連7│高│上0││高│上0││畢1│盜│刑││檢│偵6│分│訴1││分│訴1││
│││7│署││院│││院│││├──┼──┼────┼──┼───┼─┼───┼────┼─┼───┼────┤6│轉│有一││苗││臺│少││最│││尚執1│讓│期年││栗│少等│中│連9││高│台8││未
4│禁│徒二│7│地│連7│高│上0││法│9│2│執
│藥│刑月││檢│偵6│分│訴1││院│上8││行││││署││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