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毒品危害防害條例等案件,所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聰明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防│有柒││台│8│臺│││同│同│││品制│期月││中│6│中│上││││││危條│徒││地│偵5│高│5│1│││1││害例│刑││檢│8│分│易7││上│上││││││署│1│院││││││├──┼──┼────┼──┼─────┼─┼───┼────┼─┼───┼────┤││有捌││台│0│臺│││最│0││││期月││中│6│中│上5││高│台7│││〞│徒│6│地│偵1│高│5│16│法│5│3│││刑││檢│4│分│訴3││院│上1││││││署│1│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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