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16號原告甲○○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周耿瑩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16號原告甲○○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