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8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雖載明被告之住所為「基隆市○○區○○路○○○號」,惟經本院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查被告入出境記錄,被告並未在國內,有該署96年1月22日移署資處亦字第09611003880號函在卷足憑,足見被告現未居住於起訴狀上所載住所,爰命原告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