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3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清輝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本院准予其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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