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7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未據提出相對人乙○○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含父系及母系),並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亦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認定乙○○之親屬系統關係,此經本院前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
三、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相對人乙○○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含父系及母系),是聲請人所請於法未合,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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