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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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6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寅○○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03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寅○○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附表所示「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上偽造之被冒名者簽名計壹佰肆拾貳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寅○○見報紙上有應徵業務員之工作,即打電話與對方聯絡,對方自稱陳先生年約四十歲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與寅○○約在臺中市○○路或五常街或其他路邊,將附表所示被冒名者之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健保卡之影本交給寅○○,囑寅○○持至臺中市○○路○段○○○號 全虹 通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全虹公司)臺中四海店申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遠傳公司)、 和信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和信公司)之行動電話易付卡,每申請一張易附卡報酬新臺幣(下同)一百元,而寅○○雖不知該些證件影本為偽造之物,但明知附表所示之被冒名者均未出具委託書,證件均為影本,每次申辦數量龐大,甚有可能係冒名申請行動電話易付卡,竟仍與該陳先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不確定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全虹公司臺中四海店,或自己親自填寫如附表所示被冒名者之「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起訴書誤載為申請書),並在申請人簽章欄內偽造被冒名者之簽名各一枚,及貼上陳先生所交付之該些被冒名者之雙證件影本,偽造完成後,利用不知情之全虹公司臺中四海店之店長未○○、店員午○○、乙○○將之傳真至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審核、開通,以行使該些偽造之「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或於數量多時請求當時正在看店之未○○、午○○、乙○○幫忙填寫,而分別與渠三人基於不確定概括犯意之聯絡,由未○○於附表編號1、20、21、22、25、26、27、28、29、40所示之時間,代為填寫該些編號所示 陳西財 等十人之「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並在申請人簽章欄內偽造陳西財等十人之簽名各一枚,及貼上寅○○所交付之陳西財等十人之雙證件影本,偽造完成後,再將之傳真至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審核、開通,以行使該些偽造之「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午○○於附表編號88、89、110、140所示之時間,代為填寫該些編號所示 廖進成 等四人之「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並在申請人簽章欄內偽造廖進成等四人之簽名各一枚,及貼上寅○○所交付之廖進成等四人之雙證件影本,偽造完成後,再將之傳真至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審核、開通,以行使該些偽造之「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乙○○於附表編號5、12、14、23、24、37、39、41、46、48、49、66、79、81、83、85、86、90、113、119、121、122、124、126、130所示之時間,代為填寫該些編號所示 李淑娟 等二十五人之「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並在申請人簽章欄內偽造李淑娟等二十五人之簽名各一枚,及貼上寅○○所交付之李淑娟等二十五人之雙證件影本,偽造完成後,再將之傳真至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審核、開通,以行使該些偽造之「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寅○○前揭所為,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被冒名者及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對於客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5年2月21日12時30分許,在全虹公司臺中四海店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計一百四十二份。(未○○、午○○、乙○○係本案共同被告,業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三月、四月)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寅○○坦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未○○、午○○、乙○○所供述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 何嘉洲 證稱「附表編號00(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兒子戊○○一樣外,其他資料與戊○○不符」,亥○○證稱「附表編號000(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己○○證稱「附表編號000(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丙○○證稱「附表編號00(0000000000號電話)、編號00(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 何一峰 證稱「附表編號00(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女兒丁○○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丁○○不符」,酉○○證稱「附表編號00(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天○○證稱「附表編號000(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辛○○證稱「附表編號00(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 許淑華 證稱「附表編號00(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丑○○證稱「附表編號00(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申○○證稱「附表編號00(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卯○○證稱「附表編號00(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甲○○證稱「附表編號00(0000000000號電話)、編號00(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庚○○證稱「附表編號00(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癸○○證稱「附表編號00(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林淑美證稱「附表編號00(0000000000號電話)、編號00(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姊姊壬○○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壬○○不符」,地○○證稱「附表編號00(0000000000、編號000(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戌○○證稱「附表編號112(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子○○證稱「附表編號00(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巳○○證稱「附表編號00(0000000000號電話)、編號00(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 蔡旭豪 證稱「附表編號00(0000000000號電話、編號00(0000000000號電話)除身分證字號與我一樣外,其他資料均與我不符」在卷,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計一百四十二份足憑。又①證人即遠傳公司及和信公司之法務人員宇○○於95年10月27日在本院具結證稱:「(問:你們公司跟全虹公司之間有無契約關係?)全虹算是我們的經銷商,我們有跟全虹總公司簽經銷契約」、「(問:你知不知道公司與經銷商有沒有約定經銷商怎麼樣審核客戶的申請資料?)在審核門號上我們有要求需要客戶本人親自到場辦理或有委託書,且要有委託人及受託人的身分證正本才可以辦理」、「(問:是不是客戶本人到場,還有是不是有委託人的身分證、受託人的身分證正本審核權是交給全虹公司去做的?)是的」、「(問:申辦一般行動電話門號與申辦易付卡行動電話門號,審核規定是否有不同?)都是一樣的,我們比照電信總局的規定,申辦人都要有雙證件,要有身分證、駕照、健保卡等證件,代辦人只要拿身分證正本即可,但是受委託人拿出的委託人證件也是要有雙證件」(參本院卷第47頁筆錄)。足徵客戶申請行動電話門號時,身為第一線之經銷商承辦人員負有審查是否為本人辦理,若不是本人辦理有無出具委託書,及有無提出雙證件正本供核對之責任。②被告寅○○於95年12月26日在本院供稱:「你認為陳先生申請這麼多門號做什麼用途?)我有問過,陳先生說他替這些客戶辦理貸款。我有問過陳先生這些客戶為何沒有行動電話,陳先生說這些客戶要辦理貸款、現金卡不要讓家裡人知道,所以請陳先生代辦行動電話」、「(問:你為何會這樣問他?)因為現在行動電話很普遍,現在辦理貸款、現金卡怎麼會沒有行動電話,我也有曾經做過辦理信貸的工作,所以有疑惑現在辦理信用卡很普遍,為何陳先生還要給我錢去幫忙辦理行動電話」、「(問:有無想過為何陳先生不讓你知道工作地點及真實姓名?你是否覺得這個人有可疑?)到陳先生拿愈來愈多的證件給我的時候,我就開始懷疑,我就問他叫什麼名字,他叫我做好我的業務本分就好」、「(問:為何要請未○○、午○○、乙○○簽名?)當時因為太多份就請她們幫我填寫,陳先生說我填寫不了這麼多份,可以請門市小姐幫我填寫」、「(問:你是否知道這樣有犯罪?)我知道,我認罪」(參本院卷第106~107頁筆錄);共同被告未○○於95年2月21日在警詢中供稱:「(問:你們全虹通訊公司對於客戶要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時,你們的申辦、審核程序為何?)我們會核對該客戶身分證資料是否為本人,該客戶是否為電信公司列入風險黑名單之客戶,及如果不是本人申辦我們就不申辦,並要求客戶提供雙證件,這是一般月租型門號,而易付卡門號這部分,我們要求客戶提供雙證件、並查詢該客戶是否為電信公司列入風險黑名單之客戶」(參警卷一第3頁筆錄);共同被告午○○於95年2月21日在警詢中供稱:「(問:
你們通訊行對於客戶要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時,你們的申辦、審核程序為何?)我們會核對身分證是否為偽造及該客戶是否為電信公司列入風險黑名單之客戶」、「(問:通訊行對於客戶要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時是否要求客戶提供身分證及第二證件正本?)我們公司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正本才可以申辦,因為我也沒有上過有關這方面的教育課程,所以我只要身分證件的相片與本人相符,我就會至系統查證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為風險管制名單,如果不是黑名單,我就會幫客戶申辦」(參警卷一第10~11頁筆錄);共同被告乙○○於95年2月21日在警詢中供稱:「(問:你們全虹通訊公司對於客戶要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時,你們的申辦、審核程序為何?)我們會核對該客戶身分證資料是否為本人、該客戶是否為電信公司列入風險黑名單之客戶,及如果不是本人並要求填寫代辦委託書,並要求客戶提供雙證件,這是一般月租型門號,而易付卡門號這部分,我們要求客戶提供雙證件、並查詢該客戶是否為電信公司列入風險黑名單之客戶,而對於易付卡門號之部分,電信業者對於不是本人申辦時並沒有要求填寫委託書」、「(問:對於上述之易付卡門號,如果不是本人申辦時並沒有要求填寫委託書是何人告訴你的?)因為我對於代辦易付卡門號是否要填寫委託書之部分,我不清楚,所以我就無法告訴警方是何人告訴我的」(參警卷一第17頁筆錄)。顯見被告寅○○深知辦理行動電話易付卡乃即為方便之事,一般人自無花錢請人辦理之情,而對於陳先生行動神秘且花錢請其辦理大量行動電話易付卡之事,亦認甚為可疑,另共同被告未○○、午○○、乙○○均知客戶申請行動電話門號時,要核對證件上之照片是否為本人,如果不是本人就要出具委託書。③再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茲被告寅○○雖然無法確知陳先生僱用伊辦理行動電話易付卡之申請者是否為真正,是否有委託辦理,但其既知辦理行動電話易付卡係極為方便之事,一般人無花錢請人辦理之情,且對於陳先生行動神秘且花錢請其辦理大量行動電話易付卡之事,亦認甚為可疑,其應可預見該些申請者可能係遭冒名申辦,卻為了每件一百元之報酬,仍代為辦理,而未○○、午○○、乙○○,雖然無法確知寅○○請求渠等代為填寫之客戶資料卡上之客戶,是否為真正,是否有委託辦理,但於被告寅○○每次均代理為數甚多之客戶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且均未出具委託書及雙證件正本之情形下,渠等應可預見該些客戶可能係遭冒名申辦,卻仍代為填寫「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並傳真給遠傳公司及和信公司,且該些電話門號,經遠傳公司及和信公司調查結果,果然均係冒名申請之門號,是以被告寅○○及共同被告未○○、午○○、乙○○之行為已符合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之情形。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偽造附表所示之「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並傳真給遠傳公司及和信公司審核、開通之行為,足以使被冒名者受有於真正使用人以該門號為違法之行為時,其可能受到刑事追訴之損害,使遠傳公司及和信公司受有對客戶資料管理失其正確性之損害甚明。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①被告在「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簽章欄內偽造之簽名,為偽造「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之階段行為,而低度之偽造行為,則為高度之行使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②被告與該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附表編號1、2
0、21、22、25、26、27、28、29、40部分並與未○○,就附表編號88、89、110、140部分並與午○○,就附表編號5、12、14、23、24、37、39、41、46、48、49、66、79、81、83、85、86、90、113、119、121、122、124、126、130部分並與乙○○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③被告親自填寫偽造「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後,利用不知情之未○○、午○○、乙○○將之傳真至遠傳公司、和信公司審核、開通,以行使該些偽造之「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之部分,為間接正犯。④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已於修正中被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新舊法比較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即舊法論以連續犯。被告於同一天中行使偽造數件「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之行為,屬接續之一行為,而不同日期中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坦認所為態度良好,本件犯罪所得不多,惟所為有幫助他人犯罪影響社會治安之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起訴書雖記載請求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一年,惟本院忖諸被告據以科刑之犯罪事實次數比起訴事實之次數少(詳後述),且本案尚未查有該些易付卡已流出供犯罪集團使用之情形,所造成之危害非鉅等情,認公訴人求處之刑度稍嫌過重,不足憑採。另附表所示「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上偽造之被冒名者簽名計一百四十二枚,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均應併予宣告沒收。
三、本件公訴意旨另以:本件警察於95年2月21日12時30分許,在全虹公司臺中四海店,共扣得「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一百四十九份,故除附表所示之一百四十二份外,其餘七份資料亦係被告所偽造辦理云云。惟查,①證人 李淑慧 於95年4月21日在警詢中證稱:「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各項資料均我本人所有,我有去申辦該門號,該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是我本人所簽名的,我是於94年12月15日在臺中市○○路的全虹通訊行申請的」(參警卷第37~38頁筆錄),②證人 王慶玲 於95年4月18日在警中證稱:「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書各項資料均是我本人所有,我有去申辦上述之門號,該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是我本人所簽名的,我於94年12月19日在臺中市○○路的全虹通訊行申辦的」(參警卷第39~40頁筆錄),③證人 賴玥瑂 於95年4月9日在警詢中證稱:「和信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該申請書各項資料均我本人所有,我有去申辦該門號,該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是我本人所簽名的,我於94年2月10日在臺中市○○路的全虹通訊行申請的」(參警卷第41~42頁筆錄),④ 盧莉鎔 於95年4月12日在警詢中證稱:「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該申請書各項資料均我本人所有,我有去申辦該門號,該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是我本人所簽名的,我於94年2月20日在臺中市○○路的全虹通訊行申請的」(參警卷第43~44頁筆錄),⑤證人 楊幸幸 於95年4月7日在警詢中證稱:「和信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該申請書各項資料均我本人所有,我有去申辦該門號,該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是我本人所簽名的,我於94年下半年度(詳細日期忘記了)在臺中市○○路的全虹通訊行申請的」(參警卷第45~46頁筆錄),⑥證人 林雄峙 於94年4月8日在警詢中證稱:「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該申請書各項資料均我本人所有,我有去申辦該門號,該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是我本人所簽名的,我於94年12月14日在臺中市○○路的全虹通訊行由門市服務小姐乙○○所接洽經辦的,我本人在使用」(參警卷第47~48頁筆錄),⑦證人 湯金瓚 於95年4月8日在警詢中證稱:「遠傳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該申請書各項資料均我本人所有,我有去申辦該門號,該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是我本人所簽名的,我於94年5月20日在臺中市○○路的全虹通訊行由門市服務小姐乙○○所接洽經辦的,我本人在使用」(參警卷第49~50頁筆錄)。足見以上七支行動電話易付卡均係本人所申請,「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也是本人親自填寫,並非被告所申請偽造,故非能令被告就該七分「易付卡(輕鬆打)客戶資料卡」亦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責,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則與前揭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事實,有修正前刑法所規定之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法官李秋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申辦時間│申辦門號│被冒名者│├──┼─────┼──────┼───────┤│1│941212│000000000│陳西財│├──┼─────┼──────┼───────┤│2│941214│000000000│辰○○│├──┼─────┼──────┼───────┤│3│941029│000000000│ 朱華安 │├──┼─────┼──────┼───────┤│4│941029│000000000│ 謝及文 │├──┼─────┼──────┼───────┤│5│941015│000000000│李淑娟│├──┼─────┼──────┼───────┤│6│941015│000000000│ 洪淑琳 │├──┼─────┼──────┼───────┤│7│941015│000000000│ 葉欣梅 │├──┼─────┼──────┼───────┤│8│941015│000000000│ 柯叔君 │├──┼─────┼──────┼───────┤│9│941015│000000000│ 莊景昇 │├──┼─────┼──────┼───────┤│10│941015│000000000│ 彭建華 │├──┼─────┼──────┼───────┤│11│941029│000000000│ 林木楊 │├──┼─────┼──────┼───────┤│12│941029│000000000│ 馮棟煌 │├──┼─────┼──────┼───────┤│13│941029│000000000│ 黃品貴 │├──┼─────┼──────┼───────┤│14│941029│000000000│ 潘德喜 │├──┼─────┼──────┼───────┤│15│941029│000000000│ 蔡成順 │├──┼─────┼──────┼───────┤│16│空白│000000000│HANTHIMY│││││NHUNG 洪氏美蓉 │├──┼─────┼──────┼───────┤│17│941028│000000000│INAROSITA│├──┼─────┼──────┼───────┤│18│941017│000000000│ 劉秀珠 │├──┼─────┼──────┼───────┤│19│空白│000000000│NGUYENTHINIEN│├──┼─────┼──────┼───────┤│20│941212│000000000│ 向繼昌 │├──┼─────┼──────┼───────┤│21│941212│000000000│ 鄭明麗 │├──┼─────┼──────┼───────┤│22│941212│000000000│ 蔡添福 │├──┼─────┼──────┼───────┤│23│941221│000000000│ 邱承順 │├──┼─────┼──────┼───────┤│24│空白│000000000│ 孫翠芬 │├──┼─────┼──────┼───────┤│25│941212│000000000│陳西財│├──┼─────┼──────┼───────┤│26│941212│000000000│向繼昌│├──┼─────┼──────┼───────┤│27│941212│000000000│蔡添福│├──┼─────┼──────┼───────┤│28│941212│000000000│ 邱淑芬 │├──┼─────┼──────┼───────┤│29│941212│000000000│ 童金華 │├──┼─────┼──────┼───────┤│30│941211│000000000│ 秦佩琳 │├──┼─────┼──────┼───────┤│31│941211│000000000│秦佩琳│├──┼─────┼──────┼───────┤│32│941211│000000000│ 陳惠茵 │├──┼─────┼──────┼───────┤│33│950110│000000000│陳惠茵│├──┼─────┼──────┼───────┤│34│950110│000000000│ 邱美倫 │├──┼─────┼──────┼───────┤│35│空白│000000000│ 邱淑琳 │├──┼─────┼──────┼───────┤│36│空白│000000000│ 宋惠慈 │├──┼─────┼──────┼───────┤│37│941221│000000000│ 劉宜敏 │├──┼─────┼──────┼───────┤│38│941211│000000000│ 陳玉芳 │├──┼─────┼──────┼───────┤│39│941221│000000000│ 朱嘉弘 │├──┼─────┼──────┼───────┤│40│941212│000000000│ 吳錫昇 │├──┼─────┼──────┼───────┤│41│941203│000000000│ 高惠茹 │├──┼─────┼──────┼───────┤│42│941221│000000000│ 陳玉華 │├──┼─────┼──────┼───────┤│43│941203│000000000│ 李珊宜 │├──┼─────┼──────┼───────┤│44│空白│000000000│邱淑琳│├──┼─────┼──────┼───────┤│45│941020│000000000│ 徐樺佳 │├──┼─────┼──────┼───────┤│46│941020│000000000│ 曾國志 │├──┼─────┼──────┼───────┤│47│941018│000000000│ 許志維 │├──┼─────┼──────┼───────┤│48│941112│000000000│ 王瑞昇 │├──┼─────┼──────┼───────┤│49│941112│000000000│ 夏淑君 │├──┼─────┼──────┼───────┤│50│941015│000000000│ 溫宜容 │├──┼─────┼──────┼───────┤│51│941015│000000000│ 徐進華 │├──┼─────┼──────┼───────┤│52│941015│000000000│ 王淑芳 │├──┼─────┼──────┼───────┤│53│941013│000000000│ 許珍 │├──┼─────┼──────┼───────┤│54│941015│000000000│洪淑琳│├──┼─────┼──────┼───────┤│55│941211│000000000│陳玉芳│├──┼─────┼──────┼───────┤│56│941031│000000000│蔡成順│├──┼─────┼──────┼───────┤│57│941011│000000000│ 莊雲君 │├──┼─────┼──────┼───────┤│58│941011│000000000│ 呂承信 │├──┼─────┼──────┼───────┤│59│941011│000000000│ 紀美如 │├──┼─────┼──────┼───────┤│60│941011│000000000│ 何宏 │├──┼─────┼──────┼───────┤│61│941011│000000000│ 張亞琴 │├──┼─────┼──────┼───────┤│62│941011│000000000│ 童永富 │├──┼─────┼──────┼───────┤│63│941011│000000000│ 施均豪 │├──┼─────┼──────┼───────┤│64│941011│000000000│ 徐徫烈 │├──┼─────┼──────┼───────┤│65│941012│000000000│ 游永杰 │├──┼─────┼──────┼───────┤│66│941112│000000000│ 童淑琳 │├──┼─────┼──────┼───────┤│67│941102│000000000│ 郭忠德 │├──┼─────┼──────┼───────┤│68│941011│000000000│何宏│├──┼─────┼──────┼───────┤│69│941011│000000000│莊雲君│├──┼─────┼──────┼───────┤│70│941011│000000000│紀美如│├──┼─────┼──────┼───────┤│71│941011│000000000│呂承信│├──┼─────┼──────┼───────┤│72│941102│000000000│ 唐明弘 │├──┼─────┼──────┼───────┤│73│941102│000000000│ 陳志芳 │├──┼─────┼──────┼───────┤│74│941015│000000000│廖進成│├──┼─────┼──────┼───────┤│75│941102│000000000│ 陳君福 │├──┼─────┼──────┼───────┤│76│941015│000000000│彭建華│├──┼─────┼──────┼───────┤│77│941015│000000000│葉欣梅│├──┼─────┼──────┼───────┤│78│941031│000000000│黃品貴│├──┼─────┼──────┼───────┤│79│941015│000000000│柯叔君│├──┼─────┼──────┼───────┤│80│941015│000000000│莊景昇│├──┼─────┼──────┼───────┤│81│941031│000000000│謝及文│├──┼─────┼──────┼───────┤│82│941031│000000000│朱華安│├──┼─────┼──────┼───────┤│83│941031│000000000│馮棟煌│├──┼─────┼──────┼───────┤│84│941102│000000000│ 潘保宗 │├──┼─────┼──────┼───────┤│85│941031│000000000│潘德喜│├──┼─────┼──────┼───────┤│86│941031│000000000│林木楊│├──┼─────┼──────┼───────┤│87│941102│000000000│ 吳榮興 │├──┼─────┼──────┼───────┤│88│941110│000000000│廖進成│├──┼─────┼──────┼───────┤│89│941110│000000000│王淑芳│├──┼─────┼──────┼───────┤│90│941031│000000000│ 何進立 │├──┼─────┼──────┼───────┤│91│941018│000000000│ 許吉興 │├──┼─────┼──────┼───────┤│92│941018│000000000│ 林祥義 │├──┼─────┼──────┼───────┤│93│空白│000000000│ 溫國華 │├──┼─────┼──────┼───────┤│94│941018│000000000│ 林芳青 │├──┼─────┼──────┼───────┤│95│941013│000000000│ 林榮斌 │├──┼─────┼──────┼───────┤│96│941013│000000000│ 林秋樺 │├──┼─────┼──────┼───────┤│97│941013│000000000│ 林秋芬 │├──┼─────┼──────┼───────┤│98│941013│000000000│ 許淑珍 │├──┼─────┼──────┼───────┤│99│941013│000000000│ 郭家盛 │├──┼─────┼──────┼───────┤│100│941013│000000000│ 何錦昌 │├──┼─────┼──────┼───────┤│101│941013│000000000│ 賴燕如 │├──┼─────┼──────┼───────┤│102│941012│000000000│許吉興│├──┼─────┼──────┼───────┤│103│941012│000000000│ 劉惠君 │├──┼─────┼──────┼───────┤│104│941012│000000000│ 王清來 │├──┼─────┼──────┼───────┤│105│941012│000000000│ 王保宗 │├──┼─────┼──────┼───────┤│106│941012│000000000│ 夏如君 │├──┼─────┼──────┼───────┤│107│841012│000000000│ 夏敏芳 │├──┼─────┼──────┼───────┤│108│941102│000000000│ 劉清來 │├──┼─────┼──────┼───────┤│109│941102│000000000│ 江永杰 │├──┼─────┼──────┼───────┤│110│941110│000000000│ 徐展泰 │├──┼─────┼──────┼───────┤│111│950110│000000000│ 遲玉琴 │├──┼─────┼──────┼───────┤│112│950110│000000000│遲玉琴│├──┼─────┼──────┼───────┤│113│941203│000000000│ 孫倩雲 │├──┼─────┼──────┼───────┤│114│空白│000000000│宋惠慈│├──┼─────┼──────┼───────┤│115│950110│000000000│邱美倫│├──┼─────┼──────┼───────┤│116│941020│000000000│溫國華│├──┼─────┼──────┼───────┤│117│941211│000000000│ 鄭嘉娜 │├──┼─────┼──────┼───────┤│118│941211│000000000│ 邱金梅 │├──┼─────┼──────┼───────┤│119│941203│000000000│ 吳欣宜 │├──┼─────┼──────┼───────┤│120│941203│000000000│李珊宜│├──┼─────┼──────┼───────┤│121│941203│000000000│孫倩雲│├──┼─────┼──────┼───────┤│122│941203│000000000│高惠茹│├──┼─────┼──────┼───────┤│123│941221│000000000│ 蔣城順 │├──┼─────┼──────┼───────┤│124│941221│000000000│ 周文祥 │├──┼─────┼──────┼───────┤│125│941221│000000000│ 許家佳 │├──┼─────┼──────┼───────┤│126│941221│000000000│ 謝政彬 │├──┼─────┼──────┼───────┤│127│空白│000000000│ 謝冠彰 │├──┼─────┼──────┼───────┤│128│空白│000000000│謝冠彰│├──┼─────┼──────┼───────┤│129│941102│000000000│唐明弘│├──┼─────┼──────┼───────┤│130│941203│000000000│吳欣宜│├──┼─────┼──────┼───────┤│131│941102│000000000│ 郭宗德 │├──┼─────┼──────┼───────┤│132│941013│000000000│ 黃健平 │├──┼─────┼──────┼───────┤│133│941102│000000000│陳志芳│├──┼─────┼──────┼───────┤│134│941102│000000000│劉清來│├──┼─────┼──────┼───────┤│135│941102│000000000│吳榮興│├──┼─────┼──────┼───────┤│136│941102│000000000│江永杰│├──┼─────┼──────┼───────┤│137│941102│000000000│潘保宗│├──┼─────┼──────┼───────┤│138│941102│000000000│陳君福│├──┼─────┼──────┼───────┤│139│941029│000000000│何進立│├──┼─────┼──────┼───────┤│140│941211│000000000│ 林美滿 │├──┼─────┼──────┼───────┤│141│空白│000000000│ 林淑芳 │├──┼─────┼──────┼───────┤│142│空白│000000000│林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