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戊○○
29號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乙○○以其所有之不動產為擔保,於民國87年1月18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登記在案,嗣後並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86萬元,詎清償期屆至而未獲清償,爰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份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乙○○於87年2月11日以前開不動產設定20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1月18日至90年
1月17日止,而債務清償日期為90年1月17日,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計收標準計算,經登記在案。嗣後相對人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於89年10月31日分別簽發票據號碼CH106251及CH106252,到期日均為同年月日之金額36萬元及50萬元之本票共計2張,詎清償期限屆至,經聲請人提示而未獲付款,然債務人乙○○於90年4月23日死亡,爰對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戊○○、丁○與丙○○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及戶籍謄本各一份為證。經通知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未表示,故本件聲請與拍賣抵押物之要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成在┌────────────────────────────────────────┐│附表一:95年度拍字第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畝│平方公尺│範圍│├─┼───┼────┼────┼─────┼────┼─┼──┼────┼───┤│1│金門縣│金沙鎮││浦邊測│625│旱││357.17│全部│├─┼───┼────┼────┼─────┼────┼─┼──┼────┼───┤│2│金門縣│金沙鎮││浦邊測│626│旱││719.72│全部│├─┼───┼────┼────┼─────┼────┼─┼──┼────┼───┤│3│金門縣│金沙鎮││浦邊測│649│旱││222.05│全部│├─┼───┼────┼────┼─────┼────┼─┼──┼────┼───┤│4│金門縣│金沙鎮││浦邊測│665│旱││816.01│全部│├─┼───┼────┼────┼─────┼────┼─┼──┼────┼───┤│5│金門縣│金沙鎮││擎天│1367│旱││201.00│全部│├─┼───┼────┼────┼─────┼────┼─┼──┼────┼───┤│6│金門縣│金沙鎮││擎天│1381│旱││395.00│全部│├─┼───┼────┼────┼─────┼────┼─┼──┼────┼───┤│7│金門縣│金沙鎮││浦邊測│617│旱││1,370.69│1/2│├─┼───┼────┼────┼─────┼────┼─┼──┼────┼───┤│8│金門縣│金沙鎮││擎天│1289│旱││15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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