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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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6號原告 嚴春進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被告 蔡金財 訴訟代理人 蔡振明 被告 張金田
嚴義風 嚴清凉嚴上文 蔡金松 蔡阿蒼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秀蕊 被告 饒米田
蔡金盛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