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1442號
聲 請 人 玉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相 對 人 庚○○
相 對 人 辛○○
相 對 人 寅○○
相 對 人 壬○○
相 對 人 子○○
相 對 人 壹卡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卯○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己○○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庚○○等間請求停車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
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區○○○段12191建號(下稱
:系爭共有建物),係聲請人與相對人共有之大樓公共設施
,主要用途登記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水箱、停車空間
、人行道、梯間、機房。各共有人間未曾就系爭共有建物訂
立分管契約,致停車空間使用現況極為混亂。聲請人為確認
停車位使用權歸屬,於99年度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曾提
案請求按各共有人持分比例重行分配停車位,訂立分管契約
,卻橫遭阻攔而無法付諸表決。為此,爰依民法第820條規
定,聲請調解請求就系爭共有建物之停車空間按共有人持分
比例重新分配停車位云云。
三、惟按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
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
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
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
範圍及使用主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第2項第
1款定有明文。次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
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
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
二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
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
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
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同法第30
條第1項及第31條亦有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就系
爭共有建物之停車空間按共有人持分比例重新分配停車位,
事涉公寓大廈之基地或附屬設施約定專用事項,揆諸前揭規
定,應優先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由召集人依照法
定程序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決議變更規約後,始生效力
,而無法由本院以調解程序取代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方
式為之。故聲請人個人本於其共有人之權利,依民法第820
條規定為請求,顯於法不合,依其情形應認為不能調解,爰
裁定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