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原告 都煥釗 被告 蔡上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24號詐欺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曹馨方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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