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 詹文壽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 許正宗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105年度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鮑慧忠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