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06號原告 陳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有增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台幣2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
二、陳報被繼承人顏票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姓名暨最新戶籍謄本,並更正起訴狀所載之被告、事實理由部分,並按被告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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