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1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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