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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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告 高慧娟 被告 高陳鴛鴦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複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追加被告 高俊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