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簡字第68號原告 蔡清遠 被告 蔡清金
蔡秀雲 洪裕翔 洪裕棋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洪忠霖 被告李 蔡秀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 李賴如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 李蔡秀嫄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賴如於民國109年6月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查被繼承人李賴如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或載明分割之方式,兩造亦未以契約禁止分割遺產,惟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迄今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李賴如之遺產。主張之分割方法按兩造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並聲明: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李賴如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二、被告抗辯:㈠被告蔡清金、陳蔡秀雲、洪忠霖、洪裕翔、洪裕棋部分:被
繼承人李賴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不爭執。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等語。
㈡被告李蔡秀嫄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的判斷: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
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及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賴如於109年6月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財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李賴如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事實,有被繼承人李賴如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兩造戶籍謄本、被告洪忠霖、洪裕翔、洪裕棋之母即被繼承人李賴如之女 李麗花 之除戶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9年10月26日中管字第1091801693號函暨交易明細表可佐,堪信為真實。又本件兩造就被繼承人李賴如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有本院109年9月28日109年度家補字第1540號報到單、調解紀錄表可佐,而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自屬有據。
㈡被繼承人李賴如所遺之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如何分割為適當
?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民法第824條之規定,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解決,而提起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繼承人李賴如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郵局帳戶存款及孳息,性質可分,按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亦符合公平。從而,依如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載之方法分割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屬適當。
四、綜上所述,被繼承人李賴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未為分割,則原告本於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按附表一「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盟佳附表一:被繼承人李賴如之遺產明細暨遺產分割方法┌─┬──┬───────────────┬─────────────┐│編│種類│財產所在│本院分割方法││號││││├─┼──┼───────────────┼─────────────┤│1│存款│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局│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存│比例分配取得。││││款222,740元及孳息││└─┴──┴───────────────┴─────────────┘附表二: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繼承人姓名│應繼分暨訴│││訟費用比例│├─────────┼─────┤│蔡清遠│1/5│├─────────┼─────┤│蔡清金│1/5│├─────────┼─────┤│陳蔡秀雲│1/5│├─────────┼─────┤│洪裕翔│1/15│├─────────┼─────┤│洪裕棋│1/15│├─────────┼─────┤│洪忠霖│1/15│├─────────┼─────┤│李蔡秀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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