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59號聲請人正章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本聰 代理人 廖佩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丞儀┌─────────────────────────────────────┐│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薇星旅館有│華南商業銀│110年2月20日│31,282元│RD0000000││││限公司 黃樑 │行南永和分│││││││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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