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77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法定代理人 沈榮泉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瑞順元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核本件聲請係屬非訟事件法下之登記事件,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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