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40號聲請人 洪傳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雅菁┌──────────────────────────────────────┐│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4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普羅室內裝修│凱基銀行蘆│110年3月4日│39,000元│AR0000000││││工程有限公司│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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