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霈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謝盈敏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10×34=4,080元】。
二、聲請人應就聲請更生前兩年關於扶養父親之費用(包含醫療費、養護費用)為詳細說明及計算,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及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說明其有無領有津貼及補助,及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應提出交通、電話費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
六、聲請人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即非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民間債權人)、與其他民間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七、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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