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燕青 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及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謝盈敏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10×34=3,060元】。
二、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一般存摺、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即非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民間債權人)、與其他民間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四、聲請人請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應就退休後所投資事項、金額提出詳細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聲請人應就房屋貸款金額、還款金額及房屋是否已為強制執行等情詳細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就水費、電費、瓦斯費及網路費檢付收據及相關證明資料。
八、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子女,若有子女,請提出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未成年子女,聲請人應提出未成年子女99年度及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九、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債權金額總計為3,964,626元,而聲請人陳報之債務金額為5,753,367元,請聲請人提出計算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十、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