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25號原告 鄭顏蘭 訴訟代理人 陳俊卿 律師被告 鄭新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
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第006041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第00640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傑民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