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1093號陳報人乙○○即繼承人弄21號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依民法第1156條第1、2項規定: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接獲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陳報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補正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應包括積極財產部分及消極財產部分,如無消極財產,亦應載明)』,逾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即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蔡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