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1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1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元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叁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壹仟叁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壹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叁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叁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