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執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執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執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52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