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志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志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志任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以98年度聲字第330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27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4月確定。於民國99年4月3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